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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发布时间2020-12-06人气:2950

——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专题调研报告


    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前身为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始终如一地参与促进社会稳定的各项活动,现简要归纳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义务担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积极为各级政府的各项决策提供法律的支持,策略的支持,赢得各级党政领导对律师们的正面积极评价。

该所有五名资深律师系县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组成员,历年来主要为各级政府的各种涉及面广的立政行为作合法性防风险审察与评估,为各项重大项目提供方案或方案的修订,涉及重多利益群体的建设项目提供操作技术等等。主要涉及共公建设的立政、修政,城建、房产、公路、铁路招商引资等等诸领域。

如近几年来各类建设拆迁补偿事项繁多,涉及面特广、矛盾纠纷多而深、各种影响因素也多,既严重危及地方安宁,又阻滞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鉴此,在律师的建议及帮助之下建立并完善了公路铁路等占地用地补偿标准,就各类性质的长期及临时占用地及地面物的补偿完善了较为统一的制式标准及操作程序及方法。

 (二) 常年参与县政府信访执班并制度化,帮助政府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好上访事件。

我县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经济发展上升期,更是社会矛盾多元化、利益争端高发期。群访、缠访案件多如牛毛,政府有不堪重负之忧。信访案件的成因极其繁复,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也是千头万绪,是非曲直的理顺及各方当事人的化解都是十分棘手的,并非每届、每个政府官员都是专业和实务上的全能。因此,政府对律师的信任与依靠尤其重要。

近几年来,通过律师谨慎、扎实、专业的服务,确已建立了政府与律师的良性互信与互动,尤其是通过帮助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县委县政府的移民群体性上访难题,突破长期甚至几十年缠访不断始终未有找准症结的艰难个案多件。

(三)积极参与义务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群众的公民法律意识。

诸如参与公路系统、民政系统、安监部门的各项法律宣传讲坐,一方面帮助政府各部门提高执法执政的水平、方法、技能,另一方面提升社会上公民组织的义务意识和权利意识,让大家知道“应当是怎样的!”,明白“我该怎么做!”

(四)切实办好关涉众人利益的法律事务,端正律师的执业方向。

1、切实关爱弱势群体,真诚、踏实地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诸如杨才平办理谬全云意外工亡异地救助获评为全市司法系统十大典型案例,向爱华律师远赴山西为段成银工亡获赔巨款,覃科远律师为在山西工亡民工向某义务获赔数十万元等等,数不胜数,凡此种种被拍摄成电视记录片《感动苍天》,并成为宜昌市十大感动新闻人物。

2、办理常规法律服务业务时,亦把维稳放在首要地位。

如高家堰镇向某在家意外触电死亡,亲属疑为电力部门的漏电保护装置有质量问题,从而引起亲友群体抬尸闹事,仁辉律师事务所邓西寿律师虽为向某亲友所聘,但经过现场查看积极帮助做好客观的恰当的评价,促使当事人亲友在获取相应恰当的补偿之后息纷止争。

再如古城锰业职工周某因工伤致残瘫痪,长期累次“堵洞子”,导致正常生产秩序严重破坏,邓西寿律师作为锰业公司的律师,鉴于周某高度身残的现状,主动承担了向受害职工倾斜的调处工作,经努力以百余万元高额赔款化解了长达数月的劳资纷争。也为企业争得了良好发展的环境及时机。

二、主要体会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有良好执业导向,即坚定的政治立场。

坚定的政治立场主要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政的威性,勇于修正党政中少数人、少数事的错误,从而正面赢得各级政府的积极评价。

律师职业活动是一个与上层建筑关系致为密切的活动,我们自己不主动向上层建筑靠拢,上层建筑必然会疏远我们,而我国现阶段确是一个行政主导的社会,因而,远离党政的律师及律师机构,就是向危险亲近。

(二)各级政府组织应当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律师实际生活中经常碰到国家赋于律师的正当合法执业权利被漠视、被践踏。

这里面既有少数律师做了害人害已的事情、惹得社会不满的原因,也有缺乏沟通建立互信的机制障碍问题,还有政府对律师及律师重视认识不足的原因。

(三)要建立务工人员尤其是务工人员及其服务体系的培训机制。

1、受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许多弱势群体人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本没有权利意识,更无防范风险的方法手段,往往是严重后果形成后,责任主题为了免除自身责任,各种赖皮手段一涌而上,法援工作极其艰难,往往吃力不讨好,倒背一身骂名。

2、救人需有技。

我们不能要求完全不会游泳的健全路人下深海去救一位落水的老人。同样的事不同的人处理效果不一样,这是我们常见的现象。同业的交流、帮助机制的建立已经到了十分迫切的地步了。

邓西寿律师曾撰文《律师赴外地处理民工伤亡事件技法》,对当地法援人员的帮助效果十分明显。

(四)、全社会都应尊重律师的劳动,不要让律师们先流汗、后流泪。

有些当事人错误的认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就是应当拼命的义务为其干活,在干活的过程中还鞭打快牛,甚至还提出一些与律师职业无关的苛刻要求,事后还对律师未能满足其非份要求百般责难、甚致辱骂,对律师的伤害致深!凡此种种,应当有相应的机构、相应的人站出来为律师说话。

(五)、律师与各党政部门应共建积极健康的社会评价机制,共同构建“公道自在人心,正义无处不在”的正气升,邪气降的朝阳的和谐氛围。

和谐不是不是是非不分、功过不论。尤其在当今社会分配矛盾多元的环境之下,上访、缠访、群访、三堵五闹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诉求实质的正当性、程序的合法性、处理的公开性与服 众性,都应引起人们的警觉与重视。

实践中大有为了表面的和谐而制造了新的更大的不公,许多合法有理的诉求并且处理成本并不高的事项却没有得到公正处理,许多无理闹事的却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巨大妥协,这种“会哭、会闹的孩儿有奶吃!不会哭闹的孩儿活该饿死!”的现状只会加剧社会群际矛盾、引发更多的信任危机,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

故此,应当建立评价机制,旗帜鲜明地维护正义、毫不手软地治裁违法,其正做到“有理的理到手,无理的紧关门”。

 

 

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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